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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煤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能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编制。按照“安全第一、生产第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以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为主,兼顾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充分结合煤矿安全生产实际,遵循科学、实用、易操作的特点制定。当与上级界定标准不一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界定。其分为通用规定、采掘、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爆破及火工管理、地测防治水六大部分,每一部分按特别严重“不安全行为”、严重“不安全行为”、比较严重“不安全行为”、一般“不安全行为”。一、有下列之一的属A类不安全行为(一)通用规定1、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瞒事故或不及时向矿调度、安检部门汇报的。2、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3、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而施工。4、井下和井口房内无措施烧焊的,不严格执行措施作业的,监督、检查人员不履行职责的。5、私自进入重大危险源警戒区域或其它有明显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的。6、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7、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8、重要岗位或要害场所工作期间脱岗、睡岗的。变电所、主扇房、压风机房、井下水仓,瓦、安检员9、擅自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的。10、拒绝安全检查,对检查人员辱骂、殴打、报复的。(二)采掘专业11、采煤作业期间,进入煤壁侧或后部溜子的。12、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摇臂活动区域的;装岩机运行期间,前方逗留的。13、工作面拒爆、残暴未处理完毕而从事钻眼、爆破等作业的。14、掘进工作面不及时支护,空顶作业的。(三)机电运输15、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的。16、井下带电检修机电设备的。17、井下搭乘刮板输送机或非乘人带式输送机的。18、井下扒车、蹬钩、跳车的。19、斜巷提升超挂车辆、放飞车、不带电放车。(讨论)20、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讨论)21、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气设备。(讨论)22、井下检修无轨胶轮车人员不按要求采取固定车辆措施进入车底进行检修。(四)“一通三防”23、排放瓦斯未按规程规定操作的。24、瓦斯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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