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简介:
6矿井物探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矿井物探矿井物探工作工作管理管理办法办法(试行试行)一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晋能集团矿井物探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的相关规定,有效防范矿井水害事故,规范集团矿井物探工作,提高水害预防能力,按照“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矿井物探的范围:井下所有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沿空送巷范围除外)。第五条第五条开展物探作业人员培训。物探仪器购买后应邀请生产厂家派驻1~2名技术人员对试用矿井所有物探作业人员进行培训,采取地面集中轮训和井下现场操作实训的方式。培训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培训内容包括:物探基本原理、仪器操作、现场数据采集、数据处理与资料解释和典型探测案例等。确保参训人员能够熟练操作仪器进行现场数据采集,正确进行数据处理与资料解释,并能够解决探测过程中的常见问题。二组织领导组织领导第六条第六条总工程师是物探工作的直接领导,地测科是物探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物探技术的培训与施工,负责物探仪器管理和分配,负责组织物探工作的检查和资料解释。第七条第七条各矿井应成立物探工作领导小组和物探工作小组。领导小组必须落实物探试用地点、人员配备与培训,监督物探仪器使用实施计划。物探工作小组负责每月制定工作计划、按计划完成物探工作、及时分析解释物探数据、及时发放物探成果报告书、管理与维护物探仪器、管理物探成果资料、每月进行一次物探工作总结与对比分析、对物探技术的引进和仪器选型提出建议意见。第八条第八条矿井配备2~3名专(兼)职物探技术人员;采掘区长为物探具体实施主要负责人,负责现场物探环境的准备,监督探测实施情况,区队跟带班干部协助现场数据采集,物探作业人员不得随意调整。承担瞬变电磁仪使用工作的掘进区队,应重新修订掘进正规循环作业图表,将超前物探纳入开工准备的内容,并制定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执行。第九条第九条物探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才能上岗,且每年要进行至少一次物探学习培训。各矿地测副总程师、分管地质副科长、水文物探及地质技术员、区队管技人员均要了解物探技术。第十条第十条物探工作组到井下探测采集数据时,应提前通知施工队,施工队应按物探所要求的现场环境进行准备,施工队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无条件配合,以减少干扰信号;现场施工队的跟班队干负责落实人员清理物探点的浮渣浮矸和其它干扰物质。三物探管理流程物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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