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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救援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救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4]第128号2004年9月8日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促进矿山救援体系建设,完善矿山救援工作机制,加强矿山救援工作管理,迅速、有效地实施救援,保障矿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将《矿山救援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矿山救援工作指导意见矿山救援工作指导意见为了加强矿山救援管理,促进矿山救援体系建设,完善矿山救援工作机制,保证迅速有效实施应急救援,保障矿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制定本指导意见。一、加强矿山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对全国矿山救援工作实施综合监督、指导。国家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矿山救援体系建设及矿山救援工作。2.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救援工作实施综合监督、指导。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矿山救援体系建设及矿山救援工作。二、建立和完善矿山救援体系,提高矿山应急救援综合能力1.加强矿山救援基地建设。建立国家级区域矿山救援基地,根据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建立省级矿山救援基地,根据需要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2.发挥矿山医疗救护队伍的作用。国家局矿山医疗救护中心指导协调全国矿山事故伤员的急救工作;省级矿山医疗救护基地根据需要指导、协调省区内矿山事故伤员的救治工作;矿山企业医疗救护机构负责企业矿山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三、建立技术支撑系统,提高救援技术水平1.国家矿山救援技术专家组,负责为重大、特大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订国家矿山救援工作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应急救援法规、技术标准。2.矿山救援技术研究中心负责矿山救援技术、矿山救援装备的研究与开发。3.矿山救援技术培训中心负责培训矿山救援管理人员、矿山企业负责人、矿山救护大、中队指挥员及其工程技术人员;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培训本省区矿山救护小队长;矿山救护大队负责组织培训矿山救护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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