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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公示制度-1-江苏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省应急管理厅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职责的行为。行政执法公示,是指省应急管理厅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行政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的活动。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第四条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省应急管理厅相关处室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审查,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在省应急管理厅网站或其它媒体公示。第五条应当在事前环节主动公开下列信息:(一)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具体负责行政执法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和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二)职责权限:省应急管理厅权责清单列明的事项;-2-(三)行政执法依据:实施行政执法事项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细则;(四)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程序;(五)救济渠道: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第六条应当在事中环节履行下列公示义务:(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二)政务服务窗口应当明示当班工作人员姓名、服务工号、岗位职责;行政许可或者服务事项的名称、受理机构名称、审批机构名称;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等信息;(三)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拟作出的执法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行政执法等法定义务;(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第七条应当在事后环节主动公开下列信息:(一)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执法决定;(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第八条可以采取信息摘要或者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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