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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商务部、海关总署制定了《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商务部部长:吕福源吕福源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牟新生二○○四年一月七日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炭出口,保证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工作符合效率、公正、公开和透明的原则,维护煤炭的正常出口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同商务部负责确定全国煤炭出口配额总量及分配工作。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一般贸易方式下煤炭的出口。其他贸易方式下煤炭出口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煤炭出口配额总量、申请第四条每年煤炭出口配额总量及申请程序,由发展改革委于上一年10月31日前在中国经济信息网(http://www.cei.gov.cn)、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http://www.sdpc.gov.cn)上公布。第五条确定煤炭出口配额总量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三)符合国家有关产业的发展规划、目标和政策;(四)国际、国内市场供求状况。第六条煤炭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已获得煤炭出口国营贸易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可以申请煤炭出口配额。第七条出口企业应当以正式书面方式向发展改革委提出配额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第八条发展改革委于每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受理煤炭出口企业提出的下一年度煤炭出口配额的申请。第三章煤炭出口配额的分配、调整和管理第九条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的煤炭出口配额总量的80%下达给企业。剩余部分将不晚于当年6月30日下达。第十条煤炭出口配额参考企业上一年度煤炭出口实绩分配。第十一条煤炭出口配额有效期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第十二条如发生下列情况时,可以对已分配的配额进行调整:(一)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二)国内资源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三)出口企业配额使用进度明显不均衡;(四)其他需要调整配额的情况。第十三条煤炭出口企业凭配额批准文件,按照有关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向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煤炭出口许可证管理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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