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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井下爆破材料库规定井下贮存爆破材料规定井下贮存爆破材料规定1、井下贮存爆破材料必须在硐室或壁槽内,硐室之间或壁槽之间的距离,必须依照爆破材料安全距离的规定计算。2、井下爆破材料库应包括库房、辅助硐室和通向库房的巷道。辅助硐室中,应有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发放火药、电雷管编号以及保存放炮员的空炮药箱和放炮器等专用硐室内。发放爆破材料硐室内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3、井下爆破材料库的布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道、主要硐室以及影响全矿井或大部分采区通风的风门的直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100米,壁槽式的不得小于60米;库房距行人巷道的直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25米,壁槽式的不得小于20米。库房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直线距离:硐室内式的不得小于30米,壁槽式的不得小于15米。4、库房和外部巷道之间,应用三条互成直角的连通巷道相连。连通巷道的相交处必须延长2米,断面积不得小于4平方米。在尽头巷道内,还必须设置缓冲砂箱隔墙,尽头巷道不得兼作辅助硐室使用,库房两端的通道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设置齿形阻波墙;5、每个爆破材料库房必须有两个出口:一个出口作为发放爆破材料及行人,出口的一端必须装有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另一出口布置在爆破材料库回风侧,可铺设轨道运送爆破材料,这个出口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装有一道抗冲击波密闭门;6、库房地面必须高于外部巷道的地面,库房和通道应设置水沟,以便排水防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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