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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暴雨洪水紧急撤人措施暴雨洪水紧急撤人措施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防范灾害性天气、水害等引发的事故灾难,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安全,在地面暴雨天气和井下出现险情时必须实施停产撤人,现将紧急撤人措施编制如下。一.组织措施一、严格执行停产撤人规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矿井必须立一、严格执行停产撤人规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撤人:即停产撤人:1、当地遇暴雨、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所有受威胁矿井必须停产撤人;2、汛期期间,凡是地处水库、河道、湖泊、低洼地带、泄洪区范围内的煤矿,必须在绝对确保安全情况下才能生产,否则必须停产撤人;3、凡发现井下有异常的滴水、淋水、渗水以及煤壁挂汗等突水征兆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4、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安全供电的,必须立即停产撤人;5、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发生故障停止运转时,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矿井正常通风的,必须立即停产撤人;6、凡是瓦斯监控不到位的,必须立即停产撤人;7、井下瓦斯涌出异常的,或井下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必须立即停产撤人;8、采掘工作面有冒顶征兆,采取措施不能有效控制的,必须立即停产撤人;9、有其他危及井下人员人身安全险情的,必须停产撤人。二、制定并严格落实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二、制定并严格落实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煤矿企业要制定并落实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责任,明确应急措施和报告程序,强化调度值班。停产撤人制度要明确值班人员及井下各级管理干部、作业工人在接到危险报告或发现可能出现的灾害时,必须采取先撤人再汇报的措施;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赋予企业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的权利。三、畅通避灾路线和安全出口。三、畅通避灾路线和安全出口。矿井必须有反映井下实际情况的避灾路线图,明确各种灾害的避灾线路,并根据生产变化及时修改填绘图纸。采掘作业规程必须标注避灾路线。井下各主要巷道、作业场所要悬挂各类避灾指示牌板。矿井、各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保证2个以上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四、提高工人的应急避险能力。四、提高工人的应急避险能力。各煤矿要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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