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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避难所(救生舱)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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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避难所(救生舱)基本要求煤矿井下避难所煤矿井下避难所(救生舱救生舱)基本要求基本要求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煤监局司函办[2009]34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煤矿井下避灾所(救生舱)建设关于做好煤矿井下避灾所(救生舱)建设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安徽、河南、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各有关煤矿企业:为提高煤矿安全防护能力和应急救援水平,减少因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商国家能源局,建设煤矿井下避难所(救生舱)应用试点已列入2010年煤矿安全改造项目重点支持方向。为做好煤矿井下避难所(救生舱)建设试点应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避难所(救生舱)建设试点煤矿企业请神华、中煤、开滦、阳泉、晋城、潞安、铁法、龙煤、淮南、平顶山、兖矿等11个煤矿企业开展避难所(救生舱)建设试点。各煤矿企业要至少确定一个煤矿开展试点,按要求在井下不同地点设置避难所(救生舱)。各试点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煤矿井下避难所(救生舱)建设试点工作的重要性,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做好避难所(救生舱)的应用试点工作。做好试点项目申报工作请各单位按照前期召开的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工作座谈会的具体安排,督促各试点煤矿按照《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建设基本要求(试行)》(详见附件)的要求,将避难所(救生舱)应用试点建设投资,纳入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煤矿安全改造前期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9]2567号)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工作。请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积极与驻地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沟通,支持煤矿企业井下避难所(救生舱)应用试点工作。请各试点煤矿企业在试点过程中,不断探索和总结工作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对《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建设基本要求(试行)》及时提出修改意见,以便进一步完善并制定煤矿井下避难所(救生舱)相关技术标准。附件:《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建设基本要求(试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9年12月25日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建设基本要求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建设基本要求(试行)为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水平,保障矿工生命安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在充分借鉴美国、澳大利亚、南非等国家成功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经过征求有关方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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