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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煤矿安全规程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1月3日公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2009年4月22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1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同时废止。局长杨焕宁2016年2月25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地质保障第三编井工煤矿第一章矿井建设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第二章开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第三节采掘机械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第六节防止坠落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第一节通风第二节瓦斯防治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第六章防灭火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第七章防治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地面防治水第三节井下防治水第四节井下排水第五节探放水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2第三节井下爆破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第二节立井提升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第四节提升装置第五节空气压缩机第十章电气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安全监控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第四编露天煤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钻孔爆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钻孔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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