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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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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15号《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7日起施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六年四月七日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国务院国资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依照本办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三条第三条省级政府国资委、地市级政府国资委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条第四条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二)坚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尊重地方国资委的出资人代表权益,鼓励地方国资委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形式;(三)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完善指导和监督方式;(四)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五条第五条国务院国资委依法对下列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二)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三)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职责;(四)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督、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六)国有企业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制度建设;(七)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建设;(八)其他需要指导和监督的事项。第六条第六条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指导和规范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地方国资委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七条国务院国资委应当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调查研究,适时组织工作交流和培训,总结推广国有资产监管经验,建立与地方国资委交流联系的信息网络,解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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