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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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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考核湖南省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考核奖励办法(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2009年9月在江西南昌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我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省政府于2009年11月9日召开了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专题会议,形成了会议纪要(湘府阅〔2009〕111号),决定设立全省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奖励专项资金。为管好用好奖励专项资金,切实抓好煤矿瓦斯抽采与利用考核奖励工作,特制订本办法。一、考核奖励的对象。本办法针对建立了地面瓦斯抽采系统的煤矿、利用瓦斯发电的发电企业进行考核奖励。煤矿井下移动式抽放系统(泵站)、钻孔排放等形式抽排的瓦斯不属于本办法考核奖励范围,非瓦斯发电的其他形式的瓦斯利用暂不属考核奖励范围。二、获奖的必要条件。煤矿建立地面瓦斯抽放系统,系统维护运行正常,矿井在抽钻孔抽放量达到抽采设计要求,坚持“先抽后采、先抽后掘”,全面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煤矿年度内没有发生瓦斯事故,无较大以上其他事故。三、奖励标准。煤矿按每抽采1立方米纯瓦斯奖励0.1元,每利用1立方米纯瓦斯再奖励0.1元。四、考核计量依据。瓦斯抽采量以矿井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多功能参数仪记录的抽放量、瓦斯浓度等参数为参考,以多功能参数仪记录的纯瓦斯流量作为考核奖励依据。瓦斯发电利用量,以机组发电量换算成纯瓦斯量,作为考核奖励依据。五、抽采利用量的考核和奖励。全省煤矿瓦斯抽采和利用按下列要求进行考核:(一)计量器具读数清零。每年7月1日为年度考核计量起始时间。年度考核计量之前,由各级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煤炭、财政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所属煤矿企业、瓦斯发电厂(站)的瓦斯抽放、瓦斯利用的计量器具逐一清零。(二)分季度抄表。考核计量开始以后,每过一个季度,由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逐矿逐厂上门抄表登记上季度瓦斯抽采、利用量。煤炭管理部门要建立所属煤矿瓦斯抽采和利用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所属煤矿、瓦斯发电厂(站)的瓦斯抽采、利用量,管理台账要报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及时审查,并签字同意。(三)考核。每半年考核一次,7月1日为年度考核计量起始时间,次年1月1日和7月1日为考核时间,由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煤监等部门和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所属煤矿、瓦斯发电厂(站)的瓦斯抽采量、利用量进行联合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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