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 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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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 第11号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11号登记编号:云府登登记编号:云府登743743号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11号《云南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6月3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七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施行。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云南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减少煤矿事故,依据《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和《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7〕218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动定员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优化矿井采掘布局,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员,提高全员工效,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第三条煤矿企业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和劳动定员管理,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工作规定的要求,反映出合理和相对稳定的生产劳动组织结构及其变化;立足于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优化劳动力配置,挖掘各工种内部潜力,合理减少工人作业时间和降低工人劳动强度;坚持定额定员管理的原则,对凡有定额标准的作业项目都应当按定额编制定员,凡是能够计算和考核工作量的班组或工种岗位都应当有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充分调动和提高工人劳动生产积极性,合理节约劳动力。第二章工作制度第四条专人负责劳动定员管理制度。煤矿企业应当有专人负责劳动定员管理,做好企业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及组织实施等工作。第五条制定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制度。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定额定员管理的规定,制定科学、合理、平均先进和可操作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将劳动定额定员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劳动定额定员标准每年修订一次。在遇有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生产设备和机械化程度发生重大改变、生产工艺和技术操作方法发生重大改进,以及发现劳动定额定员存在较大问题时,应当及时修订本企业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第六条严格落实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应当严格按照企业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组织生产。煤矿企业对矿井、矿井对区队应当层层建立劳动定额定员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奖惩内容。第七条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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