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煤矿企业触碰安全生产“红线”实施行政处罚“底线”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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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煤矿企业触碰安全生产“红线”实施行政处罚“底线”表-1-附件2四川省煤矿企业触碰安全生产“红线”实施行政处罚“底线”表红线内容具体表现违反规定处罚内容底线标准一、煤矿一、煤矿非法违非法违法组织法组织生产、建生产、建设的设的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全、证照失效非法组织生产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5条第1款;《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5条第2款: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安全生产法》第95条第1款第2项;《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21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5条;《安全生产法》第95条: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处90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罚款。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以及综合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组织生产的;《安全生产法》第31条第2款;第95条第1款第4项;《安全生产法》第95条: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处90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罚款。4.机械化改造扩能项目未编制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第2款第15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0条: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7万元以上罚款。-2-红线内容具体表现违反规定处罚内容底线标准5.停止生产、停产整顿矿井未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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