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简介:
安全培训水文地质 (新)第三部分煤矿地质与安全第三部分——煤矿地质与安全涉及《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了修改(第37号)防治水部分,共有44条,本次修改了39条,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煤矿防治水规定》共十章一百四十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规定”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一、判断题•1.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不一定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规定”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a、为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要求所有煤矿企业、矿井必须配备专门负责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受过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教育的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煤矿企业、矿井可配备1-3人,以满足工作需要为标准。•b、大部分水害事故都是由于探放水措施不落实造成的,所以,要求煤矿必须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不能用煤电钻代替专用探水钻机。如果探放水任务少的煤矿,探放水队伍可与探放瓦斯的队伍合在一起。探放水人员须经培训上岗。•c、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确定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集团)、矿井要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可与地测部门合署办公)。•2.小型煤矿,可不装备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规定”第十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3、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规定”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
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