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简介:
安监总办字[2005]211号关于印发《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加强矿山救护队资质管理,依法规范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申请、审查、受理、审核和日常监管等工作,促进矿山救援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矿山救护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为规范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申请、审查、受理、审核和日常监管等工作,保障和提高矿山救援队伍素质,根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一、煤矿和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矿山救护队应当进行资质认定。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与矿山企业签订救护协议或者面向社会从事有关救援技术服务。二、矿山救护队资质设四个级别:取得四级资质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可以独立承担本矿(场)救援工作。取得三级资质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可以面向社会从事矿山救援及相关救援服务活动。取得二级资质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可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承担矿山救护队员的培训工作。取得一级资质的矿山救护队可以参与国际矿山救援培训、技术考察、救援竞赛等国际交流合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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