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简介:
事故统计1一、对新泰市九龙山煤矿“5.27”顶板事故有关责任人处理建议:1、滕培厂,掘进工,自主保安意识差,未在安全地点锯棚腿,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2、刘衍飞,掘进区区长,是区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现场施工质量低劣,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不到位的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3、白金强,培训办公室主任,负责全矿安全培训工作,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4、吕杰,副总工程师,负责西井安全技术工作,西井存在技术管理混乱,对西井擅自进入未经批准的区域安排生产负主要技术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5、蒋波,副矿长,负责西井安全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6、赵俊防,西井安全副矿长,当班在井下带班,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7、李长新,总工程师,负责全矿技术工作,技术管理混乱,对西井擅自进入未经批准的区域安排生产负主要技术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8、陈乃强,西井生产副矿长,负责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对西井安全生产管理负管理不到位的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9、李丙强,矿长,中共党员,是全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对西井擅自进入未经批准的区域安排生产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10、史敬伦,禹村镇安办主任,对事故发生、违规违法开采负监督检查不到位的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11、张新,禹村镇副镇长,对九龙山煤矿非法开采活动负监督检查不到位的领导责任,建议由新泰市安委会提出通报批评。12、建议禹村镇党委书记徐宗峰、镇长杨士崇分别向新泰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其他有关责任人,由镇政府和九龙山煤矿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新泰市沈村煤矿“2.11”顶板事故有关责任人处理建议:⑴死者王西水,对事故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⑵丁立珂,跟班安全员,对事故的发生负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的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开除矿籍留矿察看一年处分。⑶贾开亭,生产技术科科长,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技术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⑷秦发友,生产工区区长,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⑸杨胜奎,安全站长,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监督检查不力
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