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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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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司发[2005]第7号2005年8月25日1总则1.1目的及依据为提高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特别是监狱、劳教场所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保证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快速、高效、稳妥、有序进行,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损失,确保司法行政系统的安全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1.2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司法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2)属地管理。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监狱、劳教场所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做好防控工作。(3)预防为主。应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做到有备无患。(4)分级响应。结合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影响的区域范围,所需动用的资源等因素,设定预案的响应级别,实行分级处置。(5)依法处置。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方式、方法处置突发事件。(6)依靠科学。应急工作应符合科学规律,确保规范性、科学性、全局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司法行政系统特别是监狱、劳教场所突然发生的,造成或有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下列突发事件:(1)突发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监狱发生的罪犯聚众闹监、暴狱,集体越狱、逃跑,聚众持械劫狱,罪犯群体性自杀、自伤自残,罪犯劫持、杀害警察、职工等重大监管安全事故;劳教场所发生的骚乱,劳教人员集体逃跑、自杀、行凶杀人、劫持人质、集体绝食、集体斗殴等重大安全事件;社会不法人员聚众围攻、侵袭监狱、劳教场所,破坏监狱、劳教所设施和财产等重大事件;调遣罪犯、劳教人员时发生的集体脱逃等安全事件或交通事故;针对监狱、劳教场所的恐怖袭击事件。(2)重大事故。主要指重大安全事故,包括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及火灾、断电、通讯等安全事故。(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监狱、劳教场所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场所内警察和罪犯、劳教人员以及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含重大动物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4)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地震、地质、海洋及重大的生物灾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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