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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管理规定 xin11泰安市煤矿泰安市煤矿安全安全生产技术生产技术基础基础管理管理办法办法(试行)(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保障矿井安全发展,依据《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2条煤炭企业法人代表(含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是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矿长(经理)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技术问题予以协调、解决。第3条煤炭企业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经历必须符合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煤炭企业任命总工程师必须征求县、市煤炭管理部门的意见。第4条总工程师要切实履行对生产技术的决策权和指挥权,总工程师做出的决策,其他矿长(经理)不得否定;重大技术问题要按规定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分管矿长(经理)负责组织实施。第5条煤炭企业必须加强对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行政管理体系和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煤矿必须配置通防、防治水专业专职副总工程师及部门技术负责人,有冲击地压倾向的矿井必须配备防冲击地压专2职副总工程师,并对总工程师负责。煤矿生产科室、井下生产区(队)必须配备技术员,负责本单位规程、措施的编制、现场落实,并参与区(队)的生产、安全管理。第6条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制定煤矿总工程师业绩考核办法,对总工程师进行定期考核。煤矿总工程师年底必须向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述职,并向市煤炭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当年度履职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市煤炭管理部门听取部分重点煤矿总工程师的当面述职。第7条煤炭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等职能部门领导,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强化培训。要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职责、权限,并严格检查考核。第8条煤炭企业必须全面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积极开展“双基”建设、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安全高效矿井建设活动,严格检查、考核、验收和奖惩。第9条煤炭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再培训制度,每年应对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强化知识更新,适应岗位工作需要。第10条凡是为我市监管煤矿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必到市煤炭局登记备案,并于每年第一季度上报上年度服务情况。市煤炭局定期组织煤矿对中介机构的服务情况进行评3价,评价结果向市煤炭系统公布。第二章生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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