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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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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1首页>>政策法规>>地方法规>>正文(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节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四节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五节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节其他规定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2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享有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3制定安全生产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支持、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措施,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办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铁路、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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