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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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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防止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作业(以下简称“电气焊”)引发火灾和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在井口房、原煤仓、地销仓和产品仓上下、皮带栈桥、选煤厂房、装车站进行电气焊作业时,视同于井下作业,严格执行本制度。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伊化矿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在公司施工的所有单位。第二章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条严禁在回风巷、密闭前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有瓦斯积存地点、油脂等易燃易爆品存放地点、有可能瓦斯积聚、瓦斯或煤尘超标地点进行电气焊作业。第八条第八条严禁在带压设备、带电设备、正在运转的设备、运行的胶带机巷、采掘工作面生产期间、油箱附近进行电气焊作业。第九条第九条能在地面进行电气焊作业严禁在井下作业;井下可以使用其它方法解决的,严禁使用电气焊作业。第十条第十条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动用电气焊维修时,必须升井进行电气焊作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设备安装需要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设备入井前完成,不得在井下电气焊作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每队井下电气焊每月累计次数规定:综采一队不超过8次,各掘进队和运转队、提升队、不超过3次,机电一队和其他区队不超过1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所有井下电气焊作业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有专职瓦检员、专职安监员在现场全程监督检查。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由作业单位要提前对作业地点进行现场勘察,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必须辨识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必须由通风、安全、调度、机电等部室审查,审查时,通风队和安全部指定专职瓦检和安监人员,然后由属地单位分管机电、安全、技术的主要领导和行政一把手共同审批(分管领导和行政一把手不在单位时,可委托对应专业的副总工程师或副职审批)。第十五条第十五条选煤厂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参照矿井电气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表样制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计划作业时间、地点、作业内容、现场负责人(带班队长)、专职瓦检员、专职安监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可兼职)。火种只能由专职安监员携带。上述任何内容变化时,必须重新审批措施。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现场负责人、专职瓦检员、专职安监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必须全程现场盯防,并在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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