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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疃煤矿安全经济处罚标准(暂行)-1-附件11许疃煤矿安全经济处罚标准(暂行)许疃煤矿安全经济处罚标准(暂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安全生产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标准。第一章总则1.矿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和安监人员对在本矿生产的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措施和标准的行为实施处罚时,适用本规定。2.矿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和安监人员在执行本规定时,要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在生产安全中违规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据本规定给予处罚。3.单位和个人对职能部门的处罚均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3日内,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4.加强单位安全自主管理。(1)对于一般性隐患,科区要积极开展自查,现场填写隐患自查“五定”表,明确隐患内容、整改措施和标准、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和验收人。对单位当班已经自查且制定措施进行整改的隐患,并记录在案的隐患,由科区对照标准进行内部市场化处罚。职能部门只做记录,不得重复罚款。(2)对于较大隐患,由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和安监人员查出并进行通报的。单位不得对相关人员进行重复处罚。(3)职能部门对科区自查隐患进行复查。对于查出隐患不-2-能按照规定时限和标准整改的,对生产单位党政正职每人100元罚款,复查仍不能整改的加倍处罚,以此类推。5.对于违反集团公司刚性规定及触犯红线的隐患,给予班队长、分管区干、跟班区干及科区党政正职罚款200-1000元。第二章采煤、掘进部分1.新工作面投产前未组织验收的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的,罚系统分管领导1000元。2.巷道贯通未制定专门安全措施的,按集团公司刚性规定执行;有措施未执行的,罚区长、书记、跟班副区长各500元。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头、停面整改的,罚区长书记各500元,其他副职、主管技术员按系数执行。4.采掘工作面巷道严重失修或严重变形未及时处理的,罚责任单位区长、书记各200元。5.装面收作现场未按措施落实的,罚区长、书记各200元,罚跟班副区长300元;措施不具有针对性的,罚主管技术员200元。6.现场检查支柱初撑力连续3棵或锚杆初锚力3处不合格的,直接责任人、跟班干部罚款200元,罚区长、书记各100元。7.综采工作面支架初撑力低于设计泵压80%的、三架以上初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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