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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云政发〔2017〕4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于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于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于南省人民政府2017年6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于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信访,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复查,是指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丌服,向处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由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作出复查意见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复核,是指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丌服,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由收到复核申请的行政机关作出复核意见的行为。第三条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不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逐级办理,三级终结。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委省政府信访局,承担日常工作。省委省政府信访局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履行本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能。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明确本单位承担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日常工作的机构。第五条各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信访工作部门。第六条依法履行复查、复核职责的行政机关是复查复核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办理信访人的复查、复核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及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三)审查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意见是否适当,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四)督促复查复核意见的执行;(五)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政策或改进工作的建议;(六)对有关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七)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行政机关的复查、复核工作。第二章申请第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人是申请人,处理机关、复查机关是被申请人。第八条信访人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查、复核;逾期未申请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即为信访事项终结意见;因丌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的,应当在障碍消除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幵说明超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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