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简介: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3-附件山西省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提高煤矿顶板管理水平,有效预防顶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规范》(GB/T35056-2018)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井工煤矿生产和建设活动,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顶板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顶板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建立健全顶板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制定顶板管理制度和顶板管理年度计划;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具体负责本单位顶板管理、技术管理工作。第四条第四条煤矿应全面掌握本单位各煤层及顶底板岩性特征、矿压技术参数及其变化情况,分析其动态规律,不断总结学习顶板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第五条第五条煤矿要委托有资质的部门对开采煤层的围岩物理特性、岩石力学性质(抗拉、抗剪、抗压、岩性等)进行检测并出具-4-检测检验报告,作为编制支护设计的依据。第六条第六条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有完善的作业规程,作业规程必须包含顶板管理相关内容,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签字后贯彻执行。遇到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队组要组织对作业规程的学习、考试,所有作业人员要在学习记录表上签字,未经作业规程学习并考试合格者,不得安排作业。第七条第七条煤矿编制的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必须包含顶板管理内容,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第八条第八条煤矿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顶板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及方法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第九条第九条煤矿顶板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当工作地点出现顶板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冒险作业。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十条第十条煤矿必须建立顶板监测、巡查制度,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煤矿发生顶板事故后,煤矿相关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5-第二章掘进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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