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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采煤(新标准) - 副本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2017年5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3第一节建筑物保护煤柱的留设..3第二节建筑物压煤的开采..5第三章构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11第一节构筑物保护煤柱的留设.11第二节构筑物压煤的开采.12第四章铁路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16第一节铁路保护煤柱的留设...16第二节铁路压煤的开采...17第五章水体安全煤(岩)柱留设与压煤开采21第一节水体安全煤(岩)柱的留设.21第二节水体压煤的开采...23第六章井筒与工业场地及主要巷道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30第一节立井与工业场地保护煤柱的留设.30第二节斜井保护煤柱的留设...33第三节平硐、石门、大巷及上、下山保护煤柱的留设.36第四节立井井筒保护煤柱的回收...37第五节斜井保护煤柱的回收...39第六节平硐、石门、大巷及上、下山保护煤柱的回收.39第七章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工作的管理40第八章沉陷区环境影响评价与土地治理、利用..41第一节开采沉陷的环境影响评价...41第二节沉陷区的土地治理与利用...41第三节煤矿开采沉陷区建设场地稳定性评价.42第九章压煤开采的经济评价..45第十章附则46附录1本规范专用名词解释...47附录2本规范用词说明...50附录3地表移动影响计算.51附录4近水体采煤的安全煤(岩)柱设计方法...53附录5煤矿开采损坏建筑物补偿办法...5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采煤炭资源,保护建筑物(构筑物)、水体、铁路、主要井巷和地面生态环境,根据《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铁路法》《水法》《物权法》《环境保护法》《公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生产和在建的煤矿。本规范主要内容包括煤矿区建筑物(构筑物)、水体、铁路和主要井巷保护煤柱或者安全煤(岩)柱的留设原则与设计方法,压煤开采原则与方法,开采沉陷对矿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原则与治理途径,沉陷区稳定性评价原则与治理途径,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的管理办法等。煤矿矿区总体设计、矿井设计和矿井建设与生产等工作中涉及上列问题时,应当按照本规范执行。矿区内工农业建设与生产涉及压煤与开采影响问题时,均应当参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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