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17 2017 年钢铁去产能实施方案
文档简介:
2017-04-17 2017 年钢铁去产能实施方案—1—附件12017年钢铁去产能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决策部署,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5次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更加科学有效做好2017年钢铁去产能工作,促进钢铁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目标要求按照“十三五”统筹规划、前三年集中攻坚任务大头落地的要求,综合考虑供需平衡等因素,科学确定和实施去产能任务,细化措施方案,落实奖补资金,妥善安置职工,资产债务处置、兼并重组、转型升级、优化布局取得实质性进展。(一)2017年6月30日前,“地条钢”产能依法彻底退出;(二)加强钢铁行业有效供给,避免价格大起大落;(三)2017年退出粗钢产能5000万吨左右;(四)企业兼并重组迈出新步伐,取得实质性进展;(五)严格履行职工安置程序,多方开辟职工安置途径,努力做到职工转岗不下岗、转业不失业;(六)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妥善处置企业债务,明确资产—2—处置政策;(七)加快推进转型升级,促进产业布局进一步优化。二、2017年产能退出重点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5次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为指导,以国发〔2016〕6号文件为依据,强化市场化、法治化方式,突出严格标准,倒逼落后和无法达标产能加快退出,引导低效产能有序退出,鼓励通过兼并重组压减过剩产能。(一)坚决依法彻底取缔“地条钢”违法违规产能。“地条钢”是指以废钢铁为原料,经过中(工)频感应炉等熔化,不能有效进行成分和质量控制生产的钢及以其为原料轧制的钢材,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应坚决依法查处。“地条钢”界定的标准,参照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金属学会、中国铸造协会、中国特钢企业协会、中国特钢企业协会不锈钢分会等五个协会发布的《关于支持打击“地条钢”、界定工频和中频感应炉使用范围的意见》(钢协〔2017〕23号)执行。各地区、有关中央企业须于2017年6月底前,依法彻底拆除生产“地条钢”用的中(工)频炉主体设备、变压器、除尘罩、操作平台及轨道等设施;对已拆除“地条钢”生产装备设施的企业,要在各地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退出的“地条钢”产能不能作为2017年各地区去产能任务,不能享受中央专项奖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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