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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393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长李长江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的实施,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工业产品是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产品(含食品及其相关产品)。本规定所称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是指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生产许可资质被依法撤回、撤销、吊销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形而被依法终止,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的过程。第三条第三条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的实施,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实施撤回、撤销生产许可和吊销生产许可证,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生产许可的撤回、撤销第五条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回生产许可的决定:(一)生产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生产许可项目依法被终止的;(二)准予生产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产许可被终止的;(三)被许可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决定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四)依法应当撤回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第六条第六条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二)已经取得生产许可但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且逾期未改正的;(三)依法应当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许可部门或许可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可以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生产许可,可能对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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