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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新安监非煤字〔2008〕3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有关厅、局(公司),中央驻疆单位: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7〕214号),巩固近年来我区各地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强化安全管理基础等方面工作取得的成效,进一步促进我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级安监局要按照总局确定的“隐患排查年”工作重点和要求,继续深入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地下矿山专项整治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部完成机械通风系统建设,形成完善的通风系统,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露天矿山要进一步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加强采场边坡管理,有效遏制采场滑坡、坍塌等伤亡事故的发生。2008年自治区安监局将加大对哈密、吐鲁番、塔城、克州等重点地州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治理监管力度,推行挂牌督办制度,特别是对去年排查出的各类重大事故隐患,要认真落实整改。各地安监局要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企业的实施动态监管,以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为契机,充分利用安全生产许可行政手段,推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机械通风专项整治、中深孔爆破技术应用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推广等项工作,促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上一个新台阶。二、加强指导,督促非煤矿山企业改进基础性管理工作。各级安监局要按照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认真做好学习、宣贯工作,使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熟悉、掌握指导意见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促使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要督促企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地下矿山不少于3人,露天矿山不少于2人,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少于1人)。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起主要负责人现场检查制度,明确每月现场检查的次数,地下矿山要确保每天至少有1名矿级主要负责人现场带班,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每个生产作业班次要确保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对生产过程中关键岗位、关键部位、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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