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鲁能源字〔201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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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鲁能源字〔2018〕27号—1—山东省能源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能源字〔2018〕27号印发《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市煤炭管理部门、财政局、安监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兖矿集团、山东能源集团、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现将《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此页无正文)山东省能源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2018年12月5日—3—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意见近年来,全省冲击地压煤矿不断增多,冲击地压灾害威胁日趋严重,防治工作难度加大。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做好冲击地压灾害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冲击地压事故,切实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监察责任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煤矿及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要认真落实冲击地压防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分管范围内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责任;总工程师要认真落实冲击地压防治技术责任。2.落实监管监察责任。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监察职责,将冲击地压防治摆在重要位置,严格落实冲击地压防治的监管监察责任,督促冲击地压煤矿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落实各项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措施。3.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明确各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4—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二、强化机构和队伍建设4.强化煤矿企业防冲机构建设。有冲击地压矿井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要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部门,配备技术管理人员,切实强化冲击地压防治的监督管理。以冲击地压防治安全为前提,科学制定煤矿的生产、经营效益指标。5.强化煤矿专业防冲队伍建设。冲击地压煤矿要设立专职防冲副总工程师,设立专门的防冲机构,配备专业防冲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防冲队伍人数要满足矿井防冲工作的需要。三、强化源头防控,合理开拓开采6.严格准入制度。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的地方法规,进一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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