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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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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1-泰安市煤炭行政执法程序(试行)一、行政处罚的种类及执法主体一、行政处罚的种类及执法主体(一)(一)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5、关闭;6、吊销有关证照;7、行政拘留。(二)(二)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1、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监管部门决定。市煤炭监管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煤炭监管部门管辖的煤炭行政处罚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煤炭行政处罚案件交由下级煤炭监管部门处理。下级煤炭监管部门认为重大、复杂的煤炭行政处罚需要由上级煤炭行政执法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煤炭监管部门决定。2、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由市煤炭监管部门提出建议,由颁发证照的相关部门作出决定。-2-3、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煤炭监管部门报请同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4、给予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决定;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行政执法的程序规定二、行政执法的程序规定煤炭监管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①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近亲属;②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进行调查的煤炭监管部门负责人决定。派出进行调查的煤炭监管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具体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一)调查取证(一)调查取证1、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一一记录,并由当事人(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负责人)逐页签名;负责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请在场人签字。检查人员和记录人应当分别签名。现场有见证人的,应-3-当请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字证明情况。对现场进行多次检查的,每次均应制作笔录;有多处现场的,分别制作笔录。2、询问证人或相关人员、询问证人或相关人员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为单位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与单位之间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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