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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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辽安监人事〔2008〕13号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保护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按照省政府有关农民工工作部署,结合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进一步做好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一、总体工作要求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35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抓好重点行业领域,特别是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增强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将农民工问题列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认真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标准,保障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严厉查处事故,依法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依法加大对隐瞒事故的处理力度和经济处罚力度,切实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积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加快对农民工较为集中、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进程,并探索在这些行业推行商业保险的政策措施,进一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不受侵害。二、2008年重点工作(一)强化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化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各企业和培训机构要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进行严格考核,对考核合格者,颁发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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