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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明确我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及从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任人,对我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副矿长对行政第一负责人负第二条第二条矿长是职业病危害防治第一责责,对所管辖业务及分管部门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及基层单位对所分管部室、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责。第三条第三条建立以矿长为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委员会,实行全系统、全过程、全部门、全员的“四全”管理原则。第四条第四条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中,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第五条第五条职业病危害防治人人有责,全体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第二章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职业病危害防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治职责第六条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是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及时研究解决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重大问题,做出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重大决策。第七条第七条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程、规定等。第八条第八条监督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与实施方案,部署年度或近期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重点。第九条第九条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与实施方案及责任制等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第十条第十条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防治重大问题及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讨论,确定治理方案。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设备、设施、仪器等用品的配置及使用情况。监督从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佩戴、使用情况。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监督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负责督促、指导购置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设备、设施、仪器、仪表、防护用品;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认真履行“三同时”规定。第十四条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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