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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新旧版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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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新旧版对照-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新旧版对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或者经鉴定、认、认定为定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治突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响应和有效处理。处理。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2-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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