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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2019年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1矿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切实加强安全工作的领导,强化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的履行,促进矿井安全工作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山东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监察办法的通知》(鲁煤监安监[2016]40号)、《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11号)文件要求,参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等有关要求,结合矿井实际,在原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的基础上,重新修改完善并逐级建立健全了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研究制定了《古城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经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古城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附:古城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2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二〇一九年七月一3目录第一部分第一部分矿领导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矿领导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12矿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12党委书记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1总工程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4安全总监(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30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35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39经营副矿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43党委副书记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45工会主席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47纪委书记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49采煤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52掘进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55防冲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58通防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60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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