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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煤炭行业标准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附件2煤炭行业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行业标准化管理,规范煤炭行业标准制定工作,促进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煤炭标准化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煤炭行业标准的制定和煤炭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标委会)的组建、构成、换届、调整、撤销和监督管理。第三条煤炭行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又需要在煤炭行业内统一技术和管理要求而制定的标准。煤炭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第四条行业标委会是指从事煤炭行业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第五条煤炭行业标准重点围绕本行业领域工程技术、重要产品、服务和行业管理需求制定,注重标准的系统性和3通用性,其中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煤炭行业标准在行业内强制使用。第六条煤炭行业标准的制定包括立项、起草、审查、报批、编号、批准发布、备案、出版、复审、修订、修改工作。第七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煤炭行业标准的制定和行业标委会的规划、协调、组建、撤销等管理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管理行业标委会,并对煤炭行业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报批、出版、复审等工作进行管理。第二章行业标委会的组织机构第八条行业标委会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指导和监督下,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二)编制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体系,根据社会各方的需求,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三)开展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及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四)开展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的宣贯和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五)承担归口行业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六)开展行业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4(七)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对比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八)管理下设的分技术委员会;(九)承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参照行业标委会的工作职责执行。第九条行业标委会由委员组成。委员人数不少于21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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