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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煤矿安全八条禁令20190716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榆林市煤矿安全八条禁令》和《榆林市民营煤矿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试行)》已经2019年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榆林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榆林市煤矿安全八条禁令第一条禁止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煤矿必须证照或手续齐全有效组织生产建设,按照设计、规程和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建设。严禁擅自延伸生产水平组织生产,严禁超工期建设或边建设边生产。第二条禁止安全职责不清、安全意识严重缺失的矿井组织生产。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煤矿必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第三条禁止非法托管(承包)转包。承托单位必须是具有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的大型国有煤炭企业,或者具有煤矿生产专业化运营管理经验的单位,不得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2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承包方(承托方)不得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四条禁止煤矿从业人员无证上岗。煤矿要建立培训机构,健全培训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按规定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积极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确保全员持证上岗。第五条禁止通风系统不完善和有毒有害气体超限作业。煤矿通风系统必须合理、可靠,总风量和各作业地点风量符合规定,杜绝不合理串联通风,严禁无风、微风作业。加强煤矿采空区管理,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系统,严禁有毒有害气体超限作业。第六条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或工艺。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等级符合要求,坚决淘汰列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煤矿机电设备。煤矿必须进行正规开采,禁止使用房柱式、巷道式等非正规采煤方法。第七条禁止“一超三假”组织生产。煤矿必须在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内开采,不得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进行开采,严禁超层越界开采,严禁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煤矿图纸必须真实有效,“三图”按时交换。煤矿密闭墙构筑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所有永久性密闭墙必须编号管理。煤矿3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布置采掘工作面,禁止隐瞒工作面组织生产。第八条禁止“超强度、超定员、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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