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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项制度”制度内容-1-附件:1.煤矿密闭管理和启封报告审批制度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密闭管理和启封报告审批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密闭是指建筑在矿井生产区与封闭区之间的连通巷道中,用于切断连通巷道中的空气流动,同时防止人员进入的隔离构筑物。煤矿井下计划停工时间超过20天以上的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巷道等,停工后24小时内必须设置密闭;井下盲巷、老空巷道、报废巷道、火区等必须按要求设置密闭。第三条第三条密闭的设置、砌筑及检查管理要符合相关规定,密闭设施需专项设计的必须进行专项设计。(一)密闭设置的地点应加强支护,密闭位置应选择在动压影响小、围岩稳定、巷道规整的巷段内,密闭外侧离巷口应有4~5m的距离,但不超过6m的距离。密闭范围内支护完好,无片帮、漏顶、杂物、积水和淤泥。(二)煤巷密闭必须掏槽,帮槽深度为见实煤后0.5m,顶槽深度为见实煤后0.3m,底槽深度为见实煤后0.2m,掏槽宽度大于墙厚0.3m;岩巷不要求掏槽,但必须将松动岩体刨除,见硬岩体。(三)密闭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密闭厚度不小于0.5m,-2-严密不漏风。墙体与煤岩接实,四周有不少于0.1m的裙边,周边及围岩不漏风;并符合相应质量标准。无裂缝、重缝和空缝,并进行勾缝或者抹面或者喷浆,抹面的墙面1m2内凸凹深度不大于10mm。(四)设置密闭或栅栏前必须将延伸到密闭内的电缆、轨道、管路等所有导电体在密闭处断开或撤除。(五)密闭内有水时应设反水池或者反水管,井下火区、采空区密闭设观测孔、措施孔,且孔口设置阀门或者带有水封结构。(六)密闭墙前必须安设栅栏、警标和管理牌。管理牌内容包括密闭编号、密闭地点、密闭时间、密闭检查时间和观测记录等参数。(七)煤矿必须明确由专门部门负责密闭的检查和维修,保证密闭完好。(八)符合密闭管理其他规定。第四条第四条煤矿必须建立密闭管理台账,统一编号、登记、上图,建立密闭管理卡片,内容包括密闭编号、密闭地点、巷道倾角、墙体结构、性能要求、建筑日期及完好程度、维修记录、观测记录等。第五条第五条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永久密闭必须每7天检查一次瓦斯浓度,临时密闭每天检查1次瓦斯浓度,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录在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密闭墙外的瓦斯检查牌板上。第六条第六条启封密闭前必须对密闭内的水、瓦斯等有毒有害气-3-体进行勘查和观测,组织专门队伍进行启封,必要时要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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