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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着力保障全省煤炭工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五部煤矿安全规章的决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限时办结煤矿建设手续的通知》和贵州煤矿安监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实施方案》《行政权力阳光运行机制》等有关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煤矿企业单独申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由安全监察处牵头办理,相关处室和救援指挥中心、安全技术中心(以下统称“相关处室”)参与审核。煤矿企业报审安全设施设计时,向省能源局同步报审初步设计的,由安全监察处协调省能源局煤炭处按照“两个设计”“并行审查”机制要求办理,相关处室参与审核。第二章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工作分工第三条第三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行政许可受理和审查意见(批复或备案文件)送达等工作,由局驻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以下简称“政务中心煤监窗口”)负责。受理程序和形式要件,由政务中心煤监窗口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和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第四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台账管理、统筹协调、专家审查、提请局煤矿安全许可会议会审和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履行审查意-2-见签批流程等工作,由安全监察处负责。第五条第五条安全设施设计相关章节专项业务的审核工作,按照业务分工由相关处室分别负责,并委托救援指挥中心、安全技术中心负责或协助相关处室承担部分专项业务的审核工作(专项业务分工详见附表1)。第六条第六条安全设施设计的技术审查,由专家组负责,实行专家组组长负责制。专家库由安全技术中心管理。专家组审查期间,认为有必要组织煤矿企业、设计单位等相关人员进行集中会审的,可邀请相关处室指派工作人员参会并适时进行跟踪指导。第三章安全设施设计的单独报审第七条第七条煤矿企业在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完成后,向贵州煤矿安监局申请组织专家审查组进行专家初审工作,由安全监察处进行预登记后办理。第八条第八条专家组成员由安全监察处向安全技术中心申请选派,安全技术中心接到选派专家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专家组成员名单。第九条第九条安全监察处2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组组长、成员确定,并将安全设施设计资料交专家组进行初审。专家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存在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建议,经煤矿企业和设计单位在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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