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煤安监监察〔201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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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煤安监监察〔2018〕3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为强化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落实地方监管责任,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等规定,现就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监管执法的主要内容和方式(一)主要内容。重点检查煤矿企业贯彻落实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煤矿各生产安全系统完善可靠、重大灾害有效防治、事故隐患及时消除情况;健全完善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质量达标“三位一体”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强化“四化”建设和“一优三减”工作情况;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等。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推动煤炭行业落后产能淘汰退出情况。(二)实行分类监管。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以安全风险管控为主线,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灾害程度、生产布局等因素,对辖区煤矿进行分类,确定不同类别煤矿的监管周期,实施分类监管。要把安全保障程度较低的C类煤矿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对安全保障程度一般的B类煤矿,保持一定的检查频次,防止安全管理滑坡;对安全保障程度较高的A类煤矿,可适当降低检查频次;对长期停产停工的D类煤矿,要安排驻矿盯守或定期巡查。(三)推行分级监管。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要求,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制度,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确定省、市、县三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名单,明确每一处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主体。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通过安全生产督查检查、随机抽查、示范性执法等,对下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四)实施计划执法。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专门的执法队伍都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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