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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避难硐室设置与避难硐室设置与装备装备的解释说明的解释说明一、关于关于避难硐室避难硐室规格规格的规定规定:(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避难所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m,深度满足扩散通风的要求,长度和宽度应根据可能同时避难的人数确定,但至少能满足15人避难,且每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0.5m2。避难所内支护保持良好,并设有与矿(井)调度室直通的电话。(已废止)(四)安监总煤装〔2011〕15号《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中要求:临时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1.85米,每人应有不低于0.9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10人,不多于40人。(五)安监总煤装〔2012〕15号《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要求:临时避难硐室的建设。采(盘)区布置永久避难硐室的,该采(盘)区内采掘工作面的临时避难硐室应当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02条的要求。采(盘)区没有永久避难硐室的,该采(盘)区内采掘工作面的临时避难硐室应当符合《暂行规定》有关要求。解释说明解释说明:综合上述各类文件要求,安监总煤装〔2011〕15号规定临时避难硐室净高不低于1.85米,每人应有不低于0.9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m,但至少能满足15人避难,且每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0.5m2。安监总煤装〔2012〕15号规定采区内有永久避难硐室的,临时避难硐室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下发后,删除了关于避难硐室规格的具体要求。所以临时避难硐室建设规格应按“净高不低于1.85米,每人应有不低于0.9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10人,不多于40人”执行。二、关于避难硐室关于避难硐室装备装备的规定的规定:(一)安监总煤装〔2011〕15号《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中要求: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对紧急避险设施外和避难硐室内的甲烷、一氧化碳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规定: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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