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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条(63、12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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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的通知关于转发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14〕126号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为提高全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水平,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措施:一、建立健全瓦斯灾害防治管理体系一、建立健全瓦斯灾害防治管理体系煤炭企业要按照规定明确各管理层级的防突职责。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建立健全由地质、技术、通风、防突、安检、机电、调度等部门组成的防突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完善瓦斯灾害防治管理制度;要配齐符合有关规定、技术水平适应的各类防突人员,其中现场防突技术人员应由从事防突专业工作不少于2年且胜任防突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担任;矿长是防突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具有分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技术工作2年以上副职工作经历;总工程师由常务副矿长担任,承担直接协调、组织防突工作职责;要配备专职防突副矿长,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防突工作;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其他副职负责分管范围内的瓦斯灾害防治工作。二、强化矿井瓦斯等级管二、强化矿井瓦斯等级管理矿井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同一煤层、同一地质单元,且开采标高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始突标高以下的相邻矿井;煤层瓦斯压力不低于0.74兆帕;施工钻孔时有喷孔、顶钻等瓦斯动力现象。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由所在煤炭企业于6个月内直接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否则追究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三、规范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区域验证三、规范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区域验证矿井的突出煤层始突标高以下不得划分无突出危险区,以前划分的一律作废。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以实测数据为准,测点间距按煤层走向不得大于1002米。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应由矿长和总工程师组织实施,预测结果必须由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确认。经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或经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后确定为消除突出危险的区域,在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采掘工作面一旦发现验证参数指标超限、发生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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