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煤矿安全监察站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公告(2020)第14号
文档简介:
(2020年第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晋煤监办〔2019〕70号),现将对山西忻州神达大桥沟煤业有限公司等2座煤矿及有关人员的安全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附件:忻州煤矿安全监察站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忻州煤矿安全监察站2020年5月9日附件附件忻州忻州煤矿安全监察站煤矿安全监察站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序号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日期决定日期执法执法主体主体执法执法对象对象违法事实违法事实执法依据执法依据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12020年4月30日忻州煤矿安全监察站山西忻州神达大桥沟煤业有限公司9#煤层为配采项目建设区域,布置90101综采工作面,截止2020年4月,已推进100米《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责令停产整顿,罚款人民币壹佰零伍万元整(¥1,050,000.00),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22020年4月30日忻州煤矿安全监察站山西忻州神达大桥沟煤业有限公司矿长李×9#煤层为配采项目建设区域,布置90101综采工作面,截止2020年4月,已推进100米《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32020年5月9日忻州煤矿安全监察站阳泉煤业集团天安煤矿有限公司1.4月24日,对20103工作面上隅角、回风流采用催化原理的甲烷传感器,使用1.5%的标准甲烷气样调校时,测量值稳定显示时长为7s、3s,不足90s;20105运输顺槽二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未安装打滑、跑偏、堆煤、撕裂保护装置;20105运输顺槽二部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m~15m处未设烟雾传感器;2.编号为031-040的10台JCB4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最近一次调校为4月16日,超过15天未调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分别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2020年第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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