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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阳泉监察分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2020第0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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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关于关于对阳泉煤业(集团)平定裕泰煤业有限公司对阳泉煤业(集团)平定裕泰煤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告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告(2020年第050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晋煤监办〔2019〕70号),现将对阳泉煤业(集团)平定裕泰煤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特此公告。附件:阳泉煤监分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阳泉监察分局2020年5月14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阳泉监察分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阳泉监察分局阳泉煤监分局阳泉煤监分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公开表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日期执法主体执法对象违法事实执法依据行政处罚决定12020年5月14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阳泉监察分局阳泉煤业(集团)平定裕泰煤业有限公司1.未按规定编制和演练应急预案;2.提供虚假情况;3.使用爆炸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4.未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5.未将隐患排查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6.未按规定调校一氧化碳传感器;7.带式输送机未按规定设置烟雾传感器;8.未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上安设警示牌;9.未如实记录员工培训情况;10.未按规定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合并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元整(¥430,000.00)、警告关于关于对阳泉煤业(集团)平定裕泰煤业有限公司对阳泉煤业(集团)平定裕泰煤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告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告(2020年第050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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