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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供配电通用规范矿山供配电通用规范(草案)(草案)规范牵头单位: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规范牵头单位: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联系人:叶四新联系人:叶四新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10010-82276580136113686938227658013611368693邮箱:邮箱:yesixin@sina.comyesixin@sina.com目录1总则...12基本规定...23设计...33.1供电电源..33.2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3.3地面配电..43.4井下配电..83.5照明..113.6防雷和接地124施工及验收144.1一般规定144.2施工154.3验收185运行及维护195.1运行195.2维护195.3拆除20附:起草说明..211/441总则总则1.0.1为在矿山供配电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运行及维护过程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低碳节能,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除石油矿山和铀矿山外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矿山供配电工程。1.0.3本规范是矿山供配电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运行及维护的基本要求。当工程中采用的设计方案、设备、电线电缆、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内容(方法)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但经合规性评估符合本规范功能和性能的规定时,应允许使用。1.0.4矿山供配电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和运行及维护,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2/4422基本规定基本规定2.0.1矿山供配电工程竣工验收后,其功能和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供配电系统应安全、可靠、稳定、合理、经济。2供配电系统应能向用电设备输送和分配电能。3当供配电系统或用电设备发生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时,应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切断其电源。2.0.2矿山供配电工程中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满足安全、节能与环保的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确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器材。2.0.3矿山供配电工程的建设与运行,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3/4433设计设计3.13.1供电电源供电电源3.1.1有一级负荷的矿山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中断供电,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3.1.2大、中型矿山应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两回电源线路中的任一回中断供电时,另一回电源线路应保证供给全部一、二级负荷电力需求。3.23.2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负荷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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