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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灭火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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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定矿井防灭火规范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煤炭工业出版社关于下发《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的通知(88)煤安字第237号为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更好地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部总结了我国煤矿矿井防灭火经验和教训,并本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制定了《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下称《规范》)。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和严格执行。在试行中进一步听取意见,以便充实完善。本《规范》适用于煤炭直属、统配与重点煤矿的生产、基建、改扩建以及新设计矿井的火灾防治。地方煤矿可参照执行。附: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六日目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燃煤层开采………………………………………第三章防灭火装备…………………………………………第四章日常防火……………………………………………第五章灭火救灾……………………………………………第六章火区管理……………………………………………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本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我国煤矿矿井防灭火的教训,特制定本《矿井防灭火规范》(下称《规范》)。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国营的生产、基建和改、扩建矿井的自燃火灾(亦称内因火灾)和外源火灾(亦称外因火灾)及对井下有危险的井口地面火灾的防治。第3条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在矿务局范围内由局长负全面领导责任,局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在矿井范围内由矿长负全面领导责任,矿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局、矿及其下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1.通风部门负责自燃火灾的预防和矿井火灾的处理。2.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3.地测、计划和生产部门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4.矿山救护队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工作和平时配合通风部门做好自燃火灾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5.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范》的严格执行情况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制。6.供应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7.财务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第4条由内因或外因火灾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为矿井火灾事故。心矿井火灾造成以下后果之一者,即定为矿井火灾重大事故:1.造成人员伤亡。2.造成价值1万元的物质(包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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