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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道沟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双道沟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矿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矿井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及地方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1、煤矿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矿长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全面负责;各副矿长对所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部门主管、区队长对所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2、建立并完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应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在通风、瓦斯、煤尘、火灾、顶板、机电、运输、放炮、水害和其他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明确事故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标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事故隐患治理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事故隐患排查周期和报告时间。3、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定办法》及我省的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三级。(1)一级事故隐患①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②瓦斯超限作业、瓦斯经常超限、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未采取措施解决处理或未处理到位;③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④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井下供风地点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不合理串联通风,掘进工作面局扇一机供两头、主扇带病运转、备用主扇不完好、擅自停开主扇、局扇;⑤电气设备失爆;⑥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处理;⑦超层越界开采;⑧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材料、工艺,通风、排水、提升、压风设备安全检验检测不合格;⑨无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井下粉尘超标。(2)二级事故隐患①未按规定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在存在水患情况下作业未编制针对性安全措施;②排放瓦斯无措施或措施不落实;③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设双风机、双电源或双风机不能自动切换;④进风井未按规定安设有效暖风设施,井筒冻冰影响安全生产;⑤无作业规程作业。(3)三级事故隐患①主提升皮带、压风机、主扇、主排水泵等设备保护不全、不可靠;②回采工作面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不采取措施;③采掘工作面不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或积尘超标;④巷道贯通无措施或措施不落实,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⑤掘进工作面不使用防炮崩风筒和阻燃风筒;⑥报废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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