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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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产、作业的人员。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第五条第五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作业”:(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第六条六条实施刑法第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一百三十二条、第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第一百三十五一百三十五条、第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第一百三十六条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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