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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建设企业矿建二、三期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印发集团公司《煤炭建设企业矿建二、三期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煤安字〔2005〕348号各煤炭建设企业:为加强集团公司煤炭建设企业矿建二、三期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杜绝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矿建工程安全施工,集团公司研究制定了《煤炭建设企业矿建二、三期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立即传达并认真贯彻执行。二二OO五年九月十六日煤炭建设企业矿建二、三期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煤炭建设企业矿建二、三期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杜绝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矿建二、三期工程是指煤矿地下工程,包括井底车场及各类硐室、主要运输石门、回风石门、井底主煤仓、运输大巷、回风大巷及有关硐室和采区下部车场、采区煤仓、上下山等井巷工程及铺轨工程,也包括工作面顺槽、切眼等在有关规定或合同中被列为二期或三期工程的各类巷道。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的煤炭建设企业所承建的煤矿井巷二、三期工程。第四条第四条二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矿建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合同审查制、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第二章工程承接第二章工程承接第五条第五条企业参加矿建工程项目投标或议标前,应详细研究标书等提供的工程技术资料,加强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的调查和分析,摸清建设项目的岩层特征、地质构造、水文条件、瓦斯和煤尘等情况,结合企业现有人力、设备、安全管理水平和施工技术水平,综合评估施工安全风险。第六条第六条不得参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井巷工程项目的投标和议标。严禁承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通报手续不全和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矿井项目。第七条第七条施工技术、安全管理和各项资源等方面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工程处或项目部,严禁承接具有高瓦斯、地质条件复杂矿井的井巷工程项目。工程处或项目部的能力由二级企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界定。第八条第八条已承接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工程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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