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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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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集团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责任追究,规范对各类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等问责程序,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条例,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板块公司,各市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二级公司)及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第三条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及经济处罚。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事故单位给予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或事故约谈。第四条第四条各二级公司对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的过—2—程全面问责,集团公司对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结果延伸问责。第五条第五条凡发生一起死亡1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集团公司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问责。第六条第六条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第二章第二章问责范围和对象问责范围和对象第七条问责范围分为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不执行上级、集团公司安全会议精神和决定、触犯“安全红线”。第八条问责对象是发生问题的单位及单位班子成员中的相关责任人;其他责任人员由各二级公司依据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第三章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问责生产安全事故问责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分类和定性标准。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发生的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按照是否造成人员伤害,分为伤亡事—3—故和非伤亡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或伤亡人数,事故等级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见附件。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按照事故是否由人的责任所致,可定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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