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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煤矿企业矿级领导安全责任管理办法-1-乌审旗煤矿企业矿级领导安全责任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认真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全旗煤矿企业矿级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提高全旗煤炭工业安全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七条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煤矿企业矿级领导安全责任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旗煤矿企业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矿级安全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矿长(董事长、总经理)、党组织书记、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第三条第三条乌审旗辖区内煤矿企业矿级安全管理人员的准入、职责、考核、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煤矿企业的其他矿级领导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是指乌审旗行政区划内从事煤炭生产、建设的各类煤矿。第五条第五条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把矿级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和管理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在煤矿企业每个独立生产系统中健全落实以矿长负总责、矿级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煤矿安全生产矿级领导责任体系。-2-第二章第二章准入条件准入条件第六条第六条煤矿企业矿级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二)年满18周岁以上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三)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四)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五)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六)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第七条矿长还需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第八条第八条总工程师还应具备煤炭主体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煤矿安全技术工作不少于5年。第三章第三章安全职责安全职责第九条第九条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煤矿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第十条第十条矿长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各级政-3-府颁发的安全生产法令,落实机关责任人的职责;(二)组织编制、审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组建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三)组织领导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四)组织本矿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确保煤矿全面达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组织人员分析解决;当安全与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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