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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管理细则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管理细则发布时间:2012-06-0814:28:56信息来源:中国地震局办公室索引号:主题分类:法规文件/规范性文件发布机构:中国地震局发文日期:2008年2月31日名称: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管理细则文号:中震财发[2008]44号主题词: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管理细则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我局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务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中央单位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中国地震局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和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细则。第三条第三条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政府采购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编制,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执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第四条第四条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三种组织形式。(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中国地震局将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二)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中国地震局将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委托地震政府采购中心及招标入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活动。采购范围主要包括:地震专用仪器、网络专用仪器、大型修缮项目、地震科技服务项目及其他专项等。(三)单位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单位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外、部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活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颁发的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第五条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第六条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国货,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第七条第七条采购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八条第八条招标文件编制实行分工负责,实行责任人制度。第九条第九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按规定程序从财政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十条第十条中国地震局发展与财务司职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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